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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全区机构编制业务培训班学习心得体会(三)
时 间: 2016-05-30        来 源:
 


学习心得体会

阿拉善右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开会

 

今年4月,有幸参加了自治区编办在苏州举办的全区机构编制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通过聆听专家、领导的讲座,进一步深化了对构编制工作会议暨综合行政法工作座谈会要求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对阿右旗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情况

近年来,阿右旗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将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作为重点,按照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自2011年以来,阿右旗一直在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成立了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市政管理局,将城镇环境卫生、城镇规划、城镇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等城镇管理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整合,委托给市政管理局统一行使。二是将文化旅游系统执法机构进行整合,实现了文化旅游系统只保留一个执法机构。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思路

1、推进城市管理(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在阿右旗旗府所在地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侵占道路、人行道违法停车、逆向停车)、建筑业、房地产、人防、水务(供水、排污设施)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整合旗卫生局(爱卫办)、住建局、林业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防办、水务局、民宗局、农科局、市政管理局等单位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组建阿右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2、推进系统内综合行政执法。在阿右旗农牧业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草原监理、动物卫生监督检疫、农机监理、植保植检、渔政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力。整合农牧业和科技术局所属事业单位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草原工作站、畜牧兽医站、农牧业机械管理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受委托行使的全部执法职能,成立农牧业综合执法大队,受农牧业和科学技术局委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存在城市管理(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法规,涉及各方面的执法权,已通过法律法规配置给了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推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执法权。委托执法弊端诸多:一是容易造成监管脱节。一些行政机关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执法后,对执法活动不闻不问,既不监督,也不进行业务指导,很容易出现滥用职权、不按委托规则办事以及执法水平不高的现象;二是现行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不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行政处罚多数只作原则性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和受委托组织执法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乱委托、违法执法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绝大多数只对委托处罚作出规定,极少对委托执法作出规定,致使行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应当委托的执法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三是行政执法权无法统一行使。受委托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仅是行为主体,委托行政机关仍保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造成行政执法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不利于行政执法权的统一行使。

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1、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呼吁国家层面尽快制定有关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2、建议自治区出台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范围,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职责、管理依据、工作规则,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精神,建议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或授权独立行使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