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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执法体制机制 激活生态监管效能

生态环境执法是守护绿水青山的关键手段,执法体制机制的顺畅与否直接关系到监管效能的发挥。针对“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盟委编办采取优化执法模式、理顺执法权责、充实基层力量等举措,推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提升。 

我盟实行“盟和盟行政公署所在旗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模式。盟所在地阿拉善左旗仅设立生态环境分局,未组建专门执法大队,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负责阿拉善左旗范围内的执法工作。这种“分局发现问题、支队现场执法”的传统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往往因执法响应滞后导致违法行为“过时”,违法事实难以准确认定,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缺乏足够震慑力。阿拉善左旗地域辽阔,辖区面积达8万多平方公里,下辖11个苏木镇,涵盖230余家工业企业,执法任务繁重且复杂。但阿左旗分局行政编制仅为几名,面对繁重复杂的监管任务,有限的人力难以实现监管区域全面覆盖,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整体成效。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结合自治区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机构下沉+联合执法”的核心要求,我盟压实盟生态环境局责任,采取“人员下沉、日常共管、联合执法”模式,破解基层治理难题,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执法体制机制。 

一是理顺职责分工,优化管理模式。按照“三定”规定,将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阿拉善左旗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的执法一科整体派驻至阿拉善左旗分局,实行派驻管理模式,由阿拉善左旗分局统一管理。同时明确职责边界,支队聚焦国家、自治区交办案件线索查办,跨区域跨流域执法以及重大影响复杂案件、污染环境案件办理;阿拉善左旗分局及派驻的执法一科承担日常执法及行政检查工作,推行区域性综合执法模式。 

二是压实属地责任,推动一体化运行。明确阿拉善左旗分局执法主体责任,与派驻的执法一科实行一体化运行,联合开展执法工作,共同负责具体案件办理、审核把关等全流程工作,形成执法合力。 

三是统筹编制配备,充实基层力量。通过“减上补下”的方式,统筹全盟生态环境系统编制资源,进一步加强阿拉善左旗分局工作力量,破解基层人力不足困境。 

盟生态环境局阿左旗分局作为盟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依据《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具备法定监督检查权,可通过委托授权行使监督检查、问题排查、证据固定等职责,其发现的问题线索可与支队案件办理工作无缝衔接。将支队内设机构下沉至阿拉善左旗分局,由分局负责日常管理、支队负责执法指导,既能依托分局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提升检查效率,又能通过支队执法人员驻点保障执法专业性,实现“监督前端”与“执法后端”的深度融合。这一模式是对“适时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化升级,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管理机制和职责清单,切实充实基层执法力量、优化执法流程、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率和治理效能,为全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