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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阿拉善左旗委员

      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715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26号)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员会、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阿党发〔20125号)及全区、全盟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全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促进全旗公益事业单位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全旗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全旗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旗按照自治区、盟统一部署,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布局结构,整合公共资源,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我旗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不合理,职责任务相近,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较小,公共资源浪费;个别事业单位职能萎缩或消失、任务严重不足,社会效应差。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各部门要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统一部署、分级组织、自上而下、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促进全旗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促进发展。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划分类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

----分级实施,稳步推进。结合事业单位类别繁多、社会功能和活动方式不尽相同的实际,自上而下、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搞“一刀切”。

----开拓创新,统筹兼顾。坚持开拓创新,着力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分类改革与行业体制改革相协调、与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实施范围

  全旗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旗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如科协、文联、残联、红会不纳入分类范围(不含其所属事业单位)。

四、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合理配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资源,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不适应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职能消亡萎缩、任务严重不足、社会效应差、布局结构不合理、批准后两年以上未组建机构以及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事业单位予以撤消;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职责任务相近、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予以调整合并;对具备市场化条件的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同时,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结构、领导职数、经费形式等进行规范。

(二)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公益服务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具体分类以《阿拉善盟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进行对照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及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有关文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还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明确授权。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两个类型。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由市场配置资源,以营利为目的,不承担或少量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三)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1、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按照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的要求,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对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或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只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并重新明确职责后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今后,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推进从事公益事业单位改革。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为目的,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则上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3、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有事业单位,目前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在确定类别后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制条件、经过相应调整后才能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在确定类别后先列入转制名单,暂按事业单位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企业;无市场前景,转制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妥善安置撤销机构的人员,在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协商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妥善调整安置到保留的事业单位,确保这部分人员的原职级待遇不变。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一定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改革管理体制。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重点强化政策制定、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逐步建立起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管理体制。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同时,按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公益事业,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牧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5. 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加快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建设,政府重点对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竞争秩序等方面对公共服务活动进行监管。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6、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全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充实完善涉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管理内容,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结合分类改革,统筹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探索编制总量管理和结构管理,逐步建立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增强机构编制资源效能。

五、配套措施

(一)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通过合同规范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转变。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照自治区、盟委行署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旗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国家、自治区、盟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津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旗直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结合实际,鼓励建立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自主灵活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旗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家、自治区、盟委行署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旗人社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一是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公益一类,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财政根据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进一步改进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公平合理分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旗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五)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由旗委组织部牵头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

六、方法步骤

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稳步实施。按照自治区、盟委、行署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的原则,分四个阶段进行, 2016年底完成。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和清理摸底阶段。按照全盟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期准备和清理摸底工作。

第二阶段:调整规范和机构分类阶段。按照全盟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和机构分类工作。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阶段。按照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组织实施配套改革,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具体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一是由旗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类别提出审核意见,报旗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盟编委办备案审批,其中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名单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二是旗直、苏木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事业单位分类后的公益类和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按要求重新拟订事业单位“五定”方案后,经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步,分类实施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研究出台对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配套措施,积极推动各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第四阶段:检查评估和总结阶段。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委办)。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联合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由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旗委、政府和盟编办。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对全旗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发生,确保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调配合

在旗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旗编委办牵头,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

1、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机构编制管理、法人治理结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配套文件,负责事业单位分类以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宣传部门负责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同时,按照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负责指导全旗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做好文化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各项衔接工作。

3、发展与改革部门按照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负责全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各项衔接工作。

4、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做好相关配套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5、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按分工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体制改革仍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期间,严禁突击花钱,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